津市市知識產權獎勵補助暫行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出臺目的
為充分調動各創(chuàng)新主體自主創(chuàng)新的積極性,充分發(fā)揮財政資金的扶持、引導和激勵作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》、《湖南省專利條例》、《常德市知識產權戰(zhàn)略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》的法律法規(guī)和文件精神,結合我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章 獎補對象、范圍和方式
第二條 獎補對象
獎補資金支持的對象為津市市轄區(qū)內的政府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中介服務機構、社會組織和個人。
第三條 獎補方式
獎補資金的支持方式為直接補助。
第四條 依法合規(guī)
獎補資金支持的專利、商標、地理標志及其他知識產權項目,其權屬關系應當清晰明確,且無尚未處理完畢的法律糾紛。
第五條 獎補范圍
發(fā)明專利資助、發(fā)明專利成果轉化運用獎勵、質押融資評估費資助、貫標資助、中國馳名商標資助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資助。
第三章 獎補標準
第六條 發(fā)明專利
發(fā)明專利申請受理通過后,按每件1千元標準給予資助;獲得授權后,按每件1千元標準給予資助。
第七條 發(fā)明專利成果轉化運用
發(fā)明專利成果轉化運用,當年實現(xiàn)產能和稅收增長的企業(yè),給予5千元的獎勵;對產能和稅收增長效果明顯、貢獻巨大的發(fā)明專利成果,按“一事一議”原則,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。
第八條 質押融資評估
對成功獲得商業(yè)銀行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(yè),按其專利權質押貸款的額度給予專利評估費補貼,專利評估費補貼標準為:
(一)貸款額度在50萬元(含50萬元)—100萬元的(含100萬元),補貼1萬元;
(二)貸款額度在100萬元(不含100萬元)—300萬元的(含300萬元),補貼3萬元;
(三)貸款額度在300萬元(不含300萬元)—500萬元的(含500萬元),補貼5萬元;
(四)貸款額度在500萬元(不含500萬元)—1000萬元的(含1000萬元),補貼8萬元。
(五)貸款額度在1000萬元(不含1000萬元)以上的,補貼10萬元。
第九條 貫標認證
企業(yè)新通過國家《企業(yè)知識產權管理規(guī)范》(GB/T 29490-2013)認定的,一次性資助3萬元。
第十條 中國馳名商標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
對新申請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申請人,一次性資助20萬元;對新成功獲得注冊國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申請人,每件一次性資助20萬元。
第四章 資金申報、分配下達及管理
第十一條 初步審查
符合獎勵資助標準的單位或個人,在當年12月15日前向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提交認定所獲獎勵或資助的批準文件或證書等證明材料,當同一項目符合多個獎補條件時,可同時領取對應獎補。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負責初審、匯總。
第十二條 資金下達
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在當年12月31日前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,確定獎勵資助方案,市財政局審定通過后,納入財政年度預算。由市財政局于次年4月26日(世界知識產權日)前下達獎補資金。
第十三條 資金使用
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財務管理相關規(guī)定使用專項資金,確保專款專用;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將專項資金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所發(fā)生的的與知識產權創(chuàng)造、運用、保護、管理和服務相關的費用支出。主要包括:知識產權服務費、知識產權維持費、專家咨詢費、維權援助費、教育培訓費、宣傳費及其他相關費用,不得用于與專項實施不直接相關的支出。
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(jiān)督問責
第十四條 監(jiān)督檢查
市財政局、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對專項資金實施監(jiān)督檢查、績效評價,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。
項目單位應主動接受監(jiān)督檢查。對拒不接受監(jiān)督檢查的單位,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。拒不改正的,市財政局應暫?;蛲V箵芨顿Y金;已經(jīng)拔付資金的,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。
第十五條 監(jiān)察審計
任何項目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、挪用、虛報、冒領、侵占或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獎補資金以及擅自改變資金用途。如發(fā)生上述違法行為,市財政局全額收回資金,同時依照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處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監(jiān)察或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解釋權限
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試行一年,由市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負責解釋。
電話:400-016-9000
郵箱:post@bcc.com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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